什么是簡易程序?
一、什么是簡易程序?哪些情況下不適用于簡易程序?qū)徖?
簡易程序是指在基層法院審理案件并且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獨立的第一審訴的一種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那樾斡幸韵聨c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fù)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fā)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二、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差異
1、適用范圍不同。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婵梢钥陬^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瓌t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蓪徟袉T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嗣穹ㄔ涸谑芾戆讣螅瑧?yīng)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nèi)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于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diào)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guī)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于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
三、"簡易程序概述及其獨特特性"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huán)節(jié),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yīng)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于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jù)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zhì)量地審結(jié),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復(fù)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人民檢察院應(yīng)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guī)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yīng)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原刑訴法規(guī)定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jù)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硇淌掳讣仨殗栏癜凑辗梢?guī)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guān)的權(quán)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huán)節(jié),以迅速、準確審結(jié)案件。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碜栽V案件,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guān)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jù)、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yīng)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yīng)當按照本章第一節(jié)或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重新審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倪^程中,發(fā)現(xiàn)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序?qū)徟械那樾危磻?yīng)轉(zhuǎn)換第一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179條
四、簡易程序是什么?哪些情況下不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strong>
1.簡易程序是指在基層法院審理案件并且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獨立的第一審訴的一種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那樾斡幸韵聨c
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fù)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5.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fā)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五、"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差異及應(yīng)用場景"
1、適用范圍不同。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婵梢钥陬^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瓌t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蓪徟袉T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嗣穹ㄔ涸谑芾戆讣螅瑧?yīng)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nèi)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于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diào)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guī)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于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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