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保全嗎
一、"房產糾紛的保全申請方式"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保全嗎,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保全嗎”問題回復如下你好,關于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的相關如下;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yōu)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fā)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二、"保全的房產在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能否執(zhí)行"
保全的房產沒有房產證不可以執(zhí)行。如果沒有房產證就無法確定房屋的權屬,無法確定是否是義務人的財產,也就無法起到保全的作用。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房屋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如禁止出售、抵押);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二條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 第二條
三、"房產證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中的地位"
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房屋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如禁止出售、抵押)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此,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如沒有房產證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線索的,如已經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或者通過房產管理部門查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線索,則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對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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