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傷殘鑒定的法律規定與操作方式
一、"內固定是否可做傷殘鑒定"
1、按現行的規定,傷殘鑒定未取內固定的不能去進行傷殘鑒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二、"未進行工傷鑒定能否進行傷殘鑒定?法律規定探討"
沒有做工傷鑒定能做傷殘鑒定。通常情況下,超過一年的時間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話,工傷認定部門就不會再受理了。所以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發生了工作性傷害之后,那么是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三、司法鑒定與傷殘鑒定是否可以自行進行?
司法鑒定和傷殘鑒定,司法鑒定是由司法機關進行的,傷殘鑒定可自己去做。但案件審理中也常有對方不認可私自進行的傷殘鑒定結果,會向司法機關提出復驗申請,理由充分的司法機關通常會再次進行復驗。
四、"勞動合同缺失情況下,傷殘鑒定是否可行?"
公司和員工沒有勞動合同能做傷殘鑒定嗎?這個是可以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也能申請工傷鑒定。雖然職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在工作中受傷的,仍屬于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只是在申請時,需要受傷職工提供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證、上崗證、工作服、工資卡的銀行交易記錄、工友的證明等。另外,應該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應該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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