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該做手術的醫生進行手術是否違法?
一、"醫生在進行手術時是否應該遵循病人自主決定的標準?"
通過審查可以判定為違法,屬于過度治療,可申請做司法鑒定。雙方可以協商或通過第三方調解處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一、先核查以下
1醫方的主體資格(醫療組織的執業許可證、科目核定情況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執業許可證,可否存在執業類別、執業地點錯誤等)
2醫療做法可否不當(醫療做法可否違背診斷治療護理規范,可否違背法定義務
3損害后果
4醫療做法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等。
點審查醫方可否存在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限定;隱藏或者拒卻提供與紛爭有關的病歷資料;虛構、修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
第一時間復制客觀病史資料并封存主、客觀病歷、殘留藥品、器械等,搜羅以下證據診療經過(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等)、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命證明、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等。
二、賠償事項1喪葬費重慶市社會平均薪水×6個月,2喪命賠償金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鄉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鄉村),3被撫養人生活費4交通費5住宿費6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三、處置途徑1兩方商量2尸檢、行政處置衛生局調解,進行尸檢、醫療意外判定(醫方所在地的區或縣醫學會進行醫療意外初次判定或省直轄市醫學會進行醫療意外再次判定)3訴訟以人身損害或醫療意外損害立案,遞交訴狀、病歷資料、司法判定申請等證據。
二、"醫生做手術時違反規定"
1.通過審查可以判定為違法,屬于過度治療,可申請做司法鑒定。雙方可以協商或通過第三方調解處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一、先核查以下
1、醫方的主體資格(醫療組織的執業許可證、科目核定情況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執業許可證,可否存在執業類別、執業地點錯誤等)
2、醫療做法可否不當(醫療做法可否違背診斷治療護理規范,可否違背法定義務3、損害后果4、醫療做法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等。
2.點審查醫方可否存在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限定;隱藏或者拒卻提供與紛爭有關的病歷資料;虛構、修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
3.第一時間復制客觀病史資料并封存主、客觀病歷、殘留藥品、器械等,搜羅以下證據診療經過(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等)、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命證明、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等。
二、賠償事項1喪葬費重慶市社會平均薪水×6個月,2喪命賠償金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鄉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鄉村),3被撫養人生活費4交通費5住宿費6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三、處置途徑1兩方商量2尸檢、行政處置衛生局調解,進行尸檢、醫療意外判定(醫方所在地的區或縣醫學會進行醫療意外初次判定或省直轄市醫學會進行醫療意外再次判定)3訴訟以人身損害或醫療意外損害立案,遞交訴狀、病歷資料、司法判定申請等證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三、在醫院進行手術能夠減輕病情,家人的健康需要得到妥善照顧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