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審查批準逮捕到起訴的時間長度
一、從檢察機關立案調查到批準逮捕的時間長度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將案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引用法規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零九條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二、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長度是多少?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經過檢察院批準就應當逮捕,檢察院批準時間是七天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三、"檢察院批捕科在有幾個工作日內會下批捕單"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四、人民檢察院審捕后口的立案時間及整個案件辦理期限是多少?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除了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
五、"涉嫌犯罪被逮捕后,在檢察院公訴前需要多長時間?"
1.對于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從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正常情況下要經三到四個月左右的時間。
2.但是,如果屬于案情復雜、有補充偵查等情形的,則所經過的時間則可能更長。
3.《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3]《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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