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類型上下班途中及下班后受傷是否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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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單位組織比賽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1.可以爭取工傷認定。工傷范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 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二、"職工下班途中文工受傷是否算工傷"
這種情況應被認定為工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是國家極力提倡保護的,因此,如果職工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到了傷害,應該得到充分的救助。對此,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下班途中,職工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三、"工傷認定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的界定與處理"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房屋買賣合同應該不存有效期的問題,而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何時應當履行的問題.對于你們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損害國家或第三人利益,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應當是有效的.現買方反悔,你可以選擇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如要求對方履行,由于你們未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你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如果對方在合理時間內仍不履行,你可選擇以訴訟法院的方式與對方解除,并可以對方違約為由不退還定金.1、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存期限為六個月。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擔保期限為債務清償為止,視為約定不明,擔保期限為兩年。 實踐中,雙方可以就擔保期限進行約定,但是大概限制在六個月至兩年中。
四、"串崗受傷是否算作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五、"員的上班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相關法規如何解釋"
不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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