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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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保護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66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環境污染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即要求污染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則受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引用法規
[1]《環境保護法》 第66條
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訴訟時效
1、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五、"污損賠償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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