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如何確定環境污染損害索賠責任_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一、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如何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二、生態環境損害怎么賠償
侵犯環境污染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主要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在確定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一般采用客觀標準,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證據的客觀公允性進行判斷。實踐中常用的方法1、根據評估報告確定。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由評估機構參照一定的專業評估方法和計算公式確定;
2、根據營業損失或其他可證收入。這種方法適用于受害者的可計量收入。比如受害者是工商個體戶,根據侵權人的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經營損失進行補償;
3、根據雙方或受害人與第三人的協議。受害人與侵權人之間有合同協議或者受害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的損失賠償的,一般可以作為法院直接接受的證據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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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三、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應該怎么寫?
下面為大家解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 舉證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因果關系)減輕了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規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須就以下事項舉證1、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合理預期收益的喪失。
2、存在污染損害行為,而且該污染損害行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這些事項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加以證明。受害人只需證明排污者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及自己受到了損失,并且侵權人的排污行為與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而無需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為與自己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有誰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由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侵權責任人賠償,我國《民法典》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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