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定罪及處罰問題
一、"甘肅搶奪罪定罪及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第二條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搶奪公私財物,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搶奪罪是數額犯,刑法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即構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根據您說的情況,之前的搶奪如果要追訴應當累計計算;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搶奪財產數額(具體是對手機的價值鑒定)。被拘留或被逮捕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除非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二、"數罪并罰原則在搶劫罪綁架罪中的適用"
數罪并罰是指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三、"搶劫行為的定義及其是否構成搶劫罪"
有搶劫行為就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構成本罪。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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