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前準備與情況
一、終止程序前需做哪些準備工作
在案件移送終結裁定前,執行法官必須完成以下工作1、對申請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線索進行調查;
2、對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及財產線索進行調查;
3、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
4、對依法可以執行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處置完畢;
5、經調查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已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財產調查情況及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6、必須經過一定的時間,即執行程序開始后經過若干年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程序終止原因及實例"
執行終結有如下情況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
三、執行等多久會強制執行?相關規
法律分析
執行義務人拒不執行判決時才會強制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二年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但是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就會裁定不予執行。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申請執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申請執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一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一條
四、強制執行決定書執行與不執行的處理方式
關于“強制執行后執行決定書還是不執行,怎么辦”的相關解答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所以,強制執行以后,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備以上條件,人民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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