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單方解除
一、"房產公司單方面能否撤銷購房合同?"
1、購房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房產公司可以單方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購房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二、"房屋過戶后是否可以撤銷購房合同"
房屋過戶后可以撤銷嗎《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申請人可以撤回是依申請設立登記原則的重要體現。同樣充分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登記的完成必須以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為登記生效條件。盡管登記程序較為復雜,但最實質性的要件是記載于登記簿。登記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后,登記的申請已經獲得有關登記部門的同意但沒有完成登錄、記載手續,仍然不構成登記。在未進人登記簿之前,物權的法律效力還未產生,依照申請當事人的合意同樣可以要求其撤回。本條把握以下幾個要點一是撤回登記申請的時間。登記申請是申請人依據自主意思而選擇的行為,申請人有權撤回這種行為。不過,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權利要受到登記機構登記行為的限制,只有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才能撤回申請,因為登記完成標志著申請已經達到目的,其作為程序行為已經正常終結,就不再具有撤回的可能。此時,原權利人提出反悔要求撤回,登記機關不能接受其撤回的申請。當然,新的權力人與原權利人達成一致,共同申請撤回登記,重新將權利人變為原權利人也是可以的,但這時只能作為一個新的登記申請,而不是撤回登記申請了。二是申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撤回申請。其中需要明確表示撤回申請的意思,但無需陳述撤回申請的理由。在共同申請場合,應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出具撤回申請請求書;在代理申請場合,應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出具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授權文書。如果撤回申請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視為申請沒有撤回,登記機構仍然可以完成登記。三是撤回登記也應該具備一定的程序。和申請登記一樣,撤回登記也應該具備一定的程序。比如《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定》規定,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事項在核準登記前撤回登記申請的,應當由原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哈爾濱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二)身份證明;(三)原登記申請的受理通知書。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撤回申請時核查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系統,當事人申請撤回的登記事項未核準登記的,應當準予撤回,所收申請登記文件在做出準予撤回決定后及時退還當事人。原則上,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登記機構必須尊重申請人的意志,并負擔準許撤回的義務,而不能擅自加以限制。但是,在共同申請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的,就應根據情況進行區別對待,而不能拘泥于上述原則。比如,在共同繼承登記中,一個繼承人撤回登記申請不能影響他人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應該準許該撤回,但其他人的申請仍要發生法律效力。又如,在因買賣而導致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情況中,只有一方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撤回的,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登記機構就不能準許撤回。在這種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登記程序,在當事人共同同意撤回申請、不再撤回申請或者法院、仲裁機關確認權利歸屬時,再做出同意撤回申請或者繼續登記行為的決定。另外還需注意的是,撤回登記申請不同于撤銷登記,撤回登記申請使登記行為中斷,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撤銷登記是將已記載于登記簿的權利予以注銷,其屬于物權變動。
引用法規
[1]《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三、"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單方解除是否合法?"
第一種方法協商解除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雙方達成一致和平解決,簽訂解約協議即可。如果涉及到中介,那么需要三方共同協商。例如雙方都不打算繼續交易,或有違約方,但和另一方達成了協議,補償一定金額而另一方不繼續追究責任。第二種方法約定解約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如果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如果滿足這些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約定“買方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個特定時間)前支付房款,到期未支付,賣方可以解除合同”,達到這個條件,賣方就可提出解約。
四、"房產公證書是否可以單方面撤銷"
1.如果辦理的是遺囑公證,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直接撤銷或修改遺囑就行了。如果辦理的是委托書公證,那么撤銷的是委托書而不是公證書,由原委托人到公證處辦理一個撤銷委托的聲明書公證。如果是房屋買賣或贈與公證,那么除非雙方都同意才行。再強調一點,公證書是無法撤銷的,要撤銷的是公證的,比如遺囑、委托書、合同,而不是公證書。
2.由于撤銷委托不會有公示行為,第三人也無法得知公證委托書的真實性,這就要求委托人在房產交易環節一定要控制住風險,由合同當事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注手續即可,比如可以直接備注“撤銷某份公證委托書”或“只認可當事人本人辦理產權過戶相關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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