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處理方式
一、"處理宅基地糾紛的有效方法"
你好,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有以下兩種方法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土地承包糾紛處理途徑及相關部門
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1.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政府作出處理定決。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大調解的范疇,糾紛當事人可以坐下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調解書,雙方簽字認可后生效;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中,相關法律沒有設定前置條件,可以按糾紛當事人的意愿任意選擇其中的解決方式。一般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民訴法解釋》 第28條
三、"未確權土地糾紛的解決方法"
解決土地確權承包糾紛的一般方法有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2、當地相關部門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進行調解來解決糾紛。這個時候土地糾紛調解員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3、仲裁機構
調解都未能解決糾紛,那就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人民法院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后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引用法規
[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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