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一、綁架罪的定義及其判斷標準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脅迫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綁架罪成立的條件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二、《司法解釋全方位解讀綁架犯罪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拐賣、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4年4月8日 法復[
1994]6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1年11月8日 法函[
2001]68號
3.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
200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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