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和法律規定
一、民事訴訟裁奪中止訴訟的定義與作用
民事訴訟的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新民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哪些?
新民訴中規定的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等,或者是債權人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若是債務人承諾會履行義務,此時也有可能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在中斷事由消失之后,該時效會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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