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對暴動越獄犯罪的態度及規定
一、"司法確認暴動越獄犯罪的形式和程序"
(一)區分暴動越獄罪組織越獄罪的界與限區別在于構成本罪必須采取共同的暴力行為;而組織越獄罪的構成要件中則排斥共同的暴力行為。
(二)關于罪數問題
在暴動越獄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31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關于暴動越獄犯罪的司法解釋及其規定"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第二條
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種暴力手段,聚眾逃跑的(暴動越獄案)。
引用法規
[1]《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第二條
四、《我國暴動越獄罪追訴標準與法律規定》
對暴動越獄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都要立案,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動越獄的行為就應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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