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否可以算是公司犯罪的受害者?法律有何規定?
一、公司犯罪,員工也算犯罪嗎,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公司犯罪員工不一定屬于犯罪,員工若是不知情的,則不構成犯罪。若是員工明知且犯罪活動的,則員工也構成犯罪。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二、關于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犯罪的司法解釋主要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4]《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三、最高法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4]《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四、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犯罪有什么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二、犯罪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注意因被勒索給予上述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本罪。
三、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四、犯罪對象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近親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人。
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法律并沒有界定“關系密切的人”的內涵和外延,具體的適用范圍有待于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基于血緣產生的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關系;基于學習、工作產生的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系;基于地緣產生的同鄉關系;基于感情產生的朋友、戀人、情人關系;基于利益產生的客戶、共同投資人、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其他關系產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關系人。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五、主觀故意,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六、目的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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