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怎么辦
一、超期羈押與法律程序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賠償責任,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中,提到事故責任的類型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二、取保候審后能否繼續(xù)逮捕及羈押期限問題
1、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一般不會再次批捕,但如果取保候審后仍然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具體情形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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