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犯罪和在國家秘密方面的司法解釋
一、關于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釋不久將問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規定
四、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幾個要點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于瀆職罪的范疇;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范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后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國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后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引用法規
[1]《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條
五、關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解釋是如何規定的一種刑事sinners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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