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其認定方法
一、"單位受賄罪的認定與標準"
單位受賄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就是對單位受賄罪的認定的相關問題是怎樣規定的解答。
二、“單位受賄罪認定標準及方法探討”
是這樣認定,如下。一、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除此以外的其他單位不能構成受賄罪。二、單位受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立案標準1、單位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三、單位受賄罪的重要特征是將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歸單位所有,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后私分、中飽私囊的,則不適用本罪,而應以個人受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其相關條件"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2、犯罪客觀方面
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
四、單位受賄罪是什么?它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對于“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回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于商品范疇。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采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采購權,滿足行賄人的愿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至于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系,與本人職務無關。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系的場合。
五、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受賄數額認定
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要件1、主體方面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3、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4、主觀方面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和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是一樣的。
刑法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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