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爆炸罪的刑事立案標準與規定
一、過失爆炸罪刑事立案標準解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爆炸現場爆炸現場。爆炸罪侵害的對象是本條所列舉的工廠、礦場、港口、倉庫、住宅、農場、牧場、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用爆炸的方法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等交通設備,雖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壞的是特定的危險對象,所以應當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備罪處理。
二、"我國過失爆炸犯罪追訴標準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過失爆炸,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的,才能立案。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應立案。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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