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追訴標準及其具體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追訴標準解析》
(一)行為人必須有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即行為人由于自己的行為不慎,損壞了電力設備。(二)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損壞了電力設備,從而影響或破壞了電力設備的正常性能,并進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為人的過失損壞行為沒有影響電力設備的正常性能,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本罪。這就要根據過失損壞行為損壞的部位、損壞的程度以及損壞的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變壓器上的鳥,鳥飛走了,小石子打在變壓器的鐵殼上。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鳥,結果打在變壓器的鐵殼上,從損壞方式、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看,其行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過失犯罪都是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沒有發生嚴重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犯罪。因此,要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也必須發生嚴重后果。這里的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二、"關于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犯罪的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第二條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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