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能否申請國家賠償,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行政拘留能否申請國家賠償,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yè)分析違法拘留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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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怎么計算時間?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三、刑事拘留一年未起訴國家賠償有哪些規(guī)定
1、若犯罪嫌疑人未被人民檢察院起訴但是卻被刑事拘留長達一年的,受害人可以在侵權結束的兩年之內提出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2、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引用法規(guī)
[1]《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三條
四、司法拘留國家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1、根據現行《國家賠償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法明確,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最高檢發(fā)布最新的賠償標準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zhí)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較上年度增加了25.85元。司法拘留又稱為民事拘留,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五、對于刑事拘留保釋金有什么規(guī)定
相關規(guī)定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刑事拘留保釋金的,依照本規(guī)定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六、行政拘留保釋金是多少才可以讓拘留的人提前出來
1、行政拘留一般不能提前出來。
2、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并不超過20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被處罰人可以向執(zhí)行機關申請暫緩執(zhí)行或提起行政訴訟,暫緩執(zhí)行申請或行政訴訟應當向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提出,由拘留所代為向公安機關轉交。
3、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提供保證人或者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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