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軍事秘密泄露相關難點
一、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犯罪的難點
(一)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界限本法雖然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對于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嚴,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寬;在決定刑罰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重,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輕。
(二)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法規競合
本法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系,即本法第398條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規定。對這種情況,當軍人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2條的規定,以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
四、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行為構成與處罰
3、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本法第450條所規定的人員。既包括對軍事秘密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軍人,如機要、通信、保密人員等,也包括所有了解軍事秘密的普通軍人,而且不論他們是通過職務活動了解的軍事秘密,還是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軍事秘密。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保密法規,會造成泄露軍事秘密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炫耀自己,也有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還有的是為了討好他人,不論犯罪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構成泄露軍事秘密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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