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一、如何申請財產保全during勞動仲裁
你好,對于勞動仲裁時如何申請財產保全的問題,我的回答如下,希望能幫助到你一、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除外)1、申請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由仲裁委員會將相關申請提交法院審查。
2、管轄法院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法院,一般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審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審查并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現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沒有就適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前保全,根據文義解釋,僅適用于法院訴訟程序,因此,當事人在仲裁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可能不會充分。應當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當事人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并且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4、財產保全錯誤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應當由申請保全的當事人賠償相關損失。二、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答案應當是可以。理由是,《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的財產保全,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機構的裁決書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在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不發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法院訴訟中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糾紛重新進行審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的約束,法院直接以判決或者裁定的形式結束紛爭,因此不會產生人民法院確認或者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問題。據此,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既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當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下,才會發生裁決書的生效問題,故該條規定針對的是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問題。否則,在一方起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當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就可以了。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第十四條
[2]《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
二、"財產保全的重要性及其實施策略"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必須在十五天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92條
[2]《民事訴訟法》 第93條
[1]《民事訴訟法》 第93條
三、訴訟前財產保全法律規定及訴前財產保全條件
一、訴訟前的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一)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93條
四、"訴前財產保全有效性及條件探究"
1.案件必須是給付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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