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騙貸罪無罪辯護合同詐騙罪
一、"詐騙罪案件認定及立案標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刑法中詐騙罪如何判斷及認定標準"
[刑法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相關法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 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6.
12.
16 法發[
1996]32號) 四、《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21.
1.
21 法〔
2021〕8號)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引用法規
[1]《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條
[1]《決定》 第十條
[1]《決定》 第十條
[1]《決定》 第十條
[1]《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
[2]《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二百二十四條
三、"無罪辯護與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以上為合同詐騙罪無罪判決的解答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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