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一、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故撤銷權也稱撤銷訴權。
2、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二、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撤銷權行使有什么限制
一、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對撤銷權之所以要求以訴訟的形式行使,是因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對于第三人的利害關系重大,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的撤銷權的主體、成立要件,以避免濫用,達到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所有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在后者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且上述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許債權人長時間擁有撤銷權,必然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另外,經過長時間后,善意惡意等的證明會變得因難。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撤銷權行使有什么限制
撤銷權是保護人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但是在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就讓法律界來告訴您這些限制
1、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人的行為而受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但其請求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范圍。作為撤銷權的標的,不能超過債權人債權的數額是理所當然的,其超過部分不能列入撤銷權行使范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所針對的標的,即所放棄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的財產的范圍問題。
對于那些具有人身屬性的及形成權、物上請求權是否可作為撤銷權的標的的問題,認為,對于這些非金錢給付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難,對債權的保全意義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對債權人的不當干預,不應作為撤銷權的標的。
2、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
撤銷權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在行使過程中排除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決定權,而直接向與債務人發生關系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從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征,但債權人這種權利的擴張不是隨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的,從終極目的來看,債權人的這種撤銷權并不損害債務人原來的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原來的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行為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3、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
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撤銷權是債權人基于債權對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張的,其行使的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對比較嚴格和謹密,故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比較適合。
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
從傳統意義上講債權人應要債務人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然后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變價清償,但債務人之所以不當處分債權在實質上就具有逃避債務之嫌,再由其進行撤銷后再清償,似乎也不切實際,卻也大大的損害了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的積極性,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這種作法便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特別是實踐上是很適用的。
三、什么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主要有兩種
1、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2、債務人以不合理價格交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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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四、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
2、行為人行為時具有的主觀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明知行為有害于債權而為之的心理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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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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