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哪些
一、關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二、非法經營成立犯罪有哪些刑事判罰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1、犯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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