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一、續簽勞動合同3年到期后,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二、勞動合同可不可以續簽,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呢
一、勞動合同可不可以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二、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呢
勞動合同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分為兩種情形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關于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在一些勞動案件,是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三、勞動合同續簽辦法,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繼續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 這是對勞動合同的續簽的回答。
四、勞動合同到期要續簽嗎,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實際情況確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五、勞動合同不續簽要提前通知嗎,怎么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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