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放火罪,放火行為的認定與判刑標準放火犯罪的認定和判刑
一、如何認定放火罪,放火罪的認定與判刑標準
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以上是關于放火罪如何認定的。
二、如何理解放火罪,放火罪的司法解釋
關于放火罪的司法解釋如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ǘ┰斐晒藏敭a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ㄈ┰斐墒畱粢陨霞彝サ姆课菀约捌渌旧钯Y料燒毀的; ?。ㄋ模┰斐缮只馂模^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ㄎ澹┢渌斐蓢乐睾蠊那樾?。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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