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認定工傷后在什么情況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一、職工認定工傷后,在什么情況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延長,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XX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二、發生工傷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呢
發生工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三、職工發生工傷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一、工傷職工在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而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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