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有權罰款?用人單位是否有罰款權?
一、用人單位有沒有罰款權?
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規定用人單位罰款的權利,但其他法律有規定,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予以賠償。所以,一般用人單位以員工的行為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從而對其做出處罰,主要就是進行罰款,單位的行為實際其實是違法的。
二、單位有罰款權嗎
單位沒有罰款權,但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予以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三、罰單丟失,沒有罰單可以去銀行可以交罰款嗎
違章處罰單丟,需要去交警補辦之后,才能到銀行繳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等規定,最高可加處1倍罰款。同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需要提示的是,無論是現場處罰還是非現場處罰(即違法停車貼條、電子警察攝錄等),只要交管部門已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裁決,駕駛人就應該按照“處罰決定書”規定時間在15日內去繳納罰款,否則就會因逾期被加處罰款,同時,記分還可能會被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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