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賣土地款如何分配離婚后,賣土地如何分配
一、離婚后,賣土地款如何分配
1、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如果婚前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遷補償款,及婚后又用于購買房屋的,原則上屬于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
3、但是拆遷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等,或拆遷安置的房屋中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離婚戶口沒有遷出現在征收土地,女方能否分到這土地款
1.不能。承包地隸屬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遷出戶口,就不是該村村民了,村集體不會分配其承包地了。
2.《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鄉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隸屬國家所有的以外,隸屬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隸屬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隸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三、土地補助款離婚后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1、土地補助款是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土地補償款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取得土地補償款是對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
2、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其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后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從這個角度上來講,土地補償款應視為專屬人身性質的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但實踐中常常會出現在離婚時女方已失去出嫁地所留承包地,但嫁入的村集體并未分給其承包地,那么應適當給予女方照顧,如從男方土地補償款中或其他個人財產中補償一部分給予女方;如果離婚時女方已獲得嫁入所在地的村集體分得的承包地,那么各自土地補償款歸各自所有。
四、結婚后分了土地離婚土地使用權該如何分
一般農村夫妻離婚后,土地使用權歸土地承包方所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雙方離婚后,女方仍在本村居住的,且沒有拿到承包土地,那么原來的土地使用權其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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