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孩子改名怎么申請
一、父母離異孩子改名怎么申請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隨其姓的權利,子女出生后,父母經協商后,一旦確定子女隨一方姓,該方就實際取得了子女隨其姓的權利。
二、父母離異孩子改名如何申請
1、父母離異孩子改名的申請方式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三、如果離婚了,孩子歸母親撫養,可以由母親決定改名嗎
1、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您與前夫離婚只表明了婚姻關系的解除,雖然孩子的撫養權歸母親,但是父親監護權并未被剝奪。因此,您要想更改孩子的姓名,需要雙方協商同意。
2、夫妻雙方離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于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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