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至于強令,則是指上級部門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卻指使、命令、要求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予以批準或登記。
二、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怎么處罰量刑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只規定了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構成該罪既遂的量刑處罰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該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刑法中如何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3、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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