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職工清算
一、安置職工清算
關于破產清算職工安置問題可《破產法》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有關人民政府要在實施企業破產中,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安定。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所得首先用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處置企業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不足部分應當從處置其他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你部2002年12月15日對我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六條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征求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規定》第五十六條不適用于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該類企業破產案件適用國務院國發[
199459號《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發[
199710號《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相關規定向破產企業職工發放安置費、經濟補償金后,不再就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予以補償。 二、《規定》第五十六條中“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的含義是第一,補償金的數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則應依照法律、法規、參照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第二,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補償金或者有關規定確定的補償金額過低或者過高,清算組可以有關規定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應當以破產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況下職工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補償金額第三,清算組調整后,企業的工會、職工個人認為補償金仍然過低的,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變更申請;債權人會議對清算組確定的職工補償金有異議的,按《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引用法規
[1《規定》 第五十六條
[1《規定》 第五十六條
[1《規定》 第五十六條
[1《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三、工程中途退場清算標準有什么,工程中途退場清算有哪些標準
合作方的選擇,中途退場問題出現征兆后措施,依據合同、法律有序行事,證據收集,運用智慧溝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等等,都關乎施工企業中途退場問題解決。那么工程中途退場清算標準有什么,工程中途退場清算有哪些標準?
四、公司清算必須成立清算組嗎?
您好!關于“公司清算必須成立清算組嗎?”的回復如下是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此外,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五、公司清算要具備什么條件,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公司清算要具備的條件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公司需要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
(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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