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有哪些,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仲裁程序有哪些,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仲裁一般是當事人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的基本原則是1、自愿原則。這是仲裁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愿,并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②當事人雙方有權自愿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仲裁。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愿選任。④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開庭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職能。仲裁的獨立性表現在仲裁機構不隸屬于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作干預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后監督,不能事前干預。
二、仲裁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程序,仲裁強制執行程序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三、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驟有哪些
主要有三個步驟一、申請和受理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申請有其自身特點和作用第一,仲裁申請是仲裁程序開始的準備,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第二,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爭取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請示第三,仲裁申請是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手段。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制度。仲裁案件受理的特點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即仲裁申請程序只有與仲裁受理程序相結合,仲裁程序方能開始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標志著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的開始,并排除法院審判權的行使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的審查處理和決定受理案件的相關活動。二、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于當事人的授權。《仲裁法》,仲裁庭組成有兩種形式(一)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水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庭時,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二)獨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這時,當事人應當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庭的組成充分體現了《仲裁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保證爭議公正解決原則的統一。《仲裁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定的限期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為確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實現,《仲裁法》在組庭問題上確立了仲裁員回避制度。這制度也是仲裁庭對仲裁爭議事項公正解決的法律保證。三、開庭、裁決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一般應開庭進行,但對于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審理。裁決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裁斷。它標志著案件的審結,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裁決文書的形成有三種情況第一,仲裁庭調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決書第二,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或協議的作出的裁決書第三,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了和解協議后,請求仲裁庭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書。上述三種裁決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當說明的是仲裁庭調解形成的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裁決或調解協議第二,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或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第三,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32條
四、申請仲裁后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有哪些?
您好!關于“申請仲裁后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有哪些?”的回復如下關于勞動仲裁后申請強制執行程序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以下回答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會碰到讓勞動者惱火的事情經過勞動仲裁或法院審理,有了仲裁的裁定或法院的判決,規定應當在多少日內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裁定或判決的。然而在裁定生效或判決生效后(勞動仲裁裁定送達后15天內,當事人不向法院提出起訴,勞動仲裁裁定即生效;法院一審判決送達后15天內,當事人不提出上訴,判決即生效;法院二審判決送達立即生效)單位卻拒不履行,勞動者該如何維護和兌現仲裁裁定和法院判決賦予您的權利呢那就是司法中的另一個程序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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