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調取的證據是什么?
一、律師能調取的證據是什么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之后是有義務幫助當事人就案件相關事實進行調查取證的。但是相關法律并沒有對律師的調查取證犯圍進行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法律規定的證據類型,律師都是可以調查的。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所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類(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是受委托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也可以自行取證,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引用法規
[1《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2《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三、律師能調取什么證據
1、公司的工商檔案。工商局能查詢到的檔案包括公司設立資料、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股東情況、公司出資情況等;
2、車輛檔案。包括車主的信息、車輛的購買時間及金額等;
3、房屋檔案。包括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產權人信息等;
4、人口檔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四、調查取證的人員規定是什么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2、調查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
4、調查應當堅持全面、客觀、公開、合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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