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作證,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一、如何作證,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有以下幾步1、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出庭地點,告知案件情況。
2、當事人要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
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應當將真實情況進行講述,不得作偽證,并且要告知對方作偽證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結果。
4、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5、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6、證人填寫出庭作證保證書。
7、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二、我想問一下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⒈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⒉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⒊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⒋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三、刑事訴訟法中,如何確定證人的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2]《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3]《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4]《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5]《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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