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過了保證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擔保期間過了,保證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首先,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在保證期間經過之后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可以和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在約定或者規定的六個月的保證期間,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原因在于一般保證中有先后之分,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后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同樣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沒有在約定和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此時的債務人和保證人并沒有先后之分,債權人需要積極的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證人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訂立保證合同時會約定早于或者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限,這種情況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了解一下保證期間過了保證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2《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