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是什么意思?
一、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是什么意思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在外交實踐中,對于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鑒于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出面口頭或書面照會提出交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例如,五十年代,某駐華使館外交人員以不法手段欺騙引誘中國婦女,加以侮辱,經我外交部向該使館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國政府調回。
引用法規
[1《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第三十一條
二、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是怎么規定的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的規定是這樣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條規定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證和便利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以及外交人員執行職務,而給予其一種特殊權利和待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待遇是各國之間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則,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協議,相互給予的。
三、什么情況下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
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行,但對前款所列情況,強制執行對其人身和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二十五條
四、免于刑事處罰算前科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免于刑事處罰算前科,被認定不構成犯罪的除外。不予刑事處罰是因為其犯罪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但是其刑事犯罪的事實是存在的,是真實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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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五、有刑事處罰能否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執行董事來擔任,有刑事處罰的人在特定情況下,不能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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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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