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有哪些
一、最高院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4《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