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犯罪是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中比較突出的一種犯罪形式如何準確確認拐騙犯罪對于防范和打擊拐騙違
一、需要怎么準確確認拐騙兒童犯罪
(一)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qū)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yǎng)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qū)分兩罪的關鍵。
(二)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后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jiān)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xiàn)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qū)別。
拐騙兒童后產(chǎn)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shù)模瑧謩e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
(三)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yǎng)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勒索錢財?shù)模瑒t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guī)定,以綁架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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