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后判決書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一、法院強制執行后,判決書是否能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法院強制執行后,判決書是否能申請強制執行這個問題,解答如下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必須是判決生效后。具體流程如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書遞交申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二、確認之訴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五步驟
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復議→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采取強制措施。
具體步驟分析如下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
三、確認之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給付之訴是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實體義務的訴訟.給付之訴是要求被告履行作為或者不作為之義務的訴,“支付金錢”也是被告的一種作為,因而其構成了給付之訴的典型.法院因承認原告請求而作出的命令被告履行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判決就被稱為給付判決.給付之訴可以分為現在給付之訴與將來給付之訴.所謂的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原告對于應當在將來予以實現的給付請求權預先進行主張之訴,在訴的利益方面,將來給付之訴與現在給付之訴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能否進行強制執行”(發動強制執行的效力被稱為執行力)構成給付之訴與確認及形成之訴的重要差別.承認請求的判決主文往往以“被告向原告支付10萬元”這種命令形式來予以表述的做法,即根源于法官觀念中的強制執行意識.以上是關于我國法律上規定確認之訴可以執行嗎的相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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