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具體如何確定
一、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具體如何確定
1、外國人和中國公民都在國內的,一方要起訴離婚,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一方在國外,國內一方要起訴離婚的,那需要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怎么確定涉外離婚的管轄,有哪些相關規定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涉外離婚的管轄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三、訴訟離婚的管轄如何確定,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訴訟離婚的管轄的確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有經常居住地且與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監禁的、被宣告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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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四、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怎么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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