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買受人的權利主要有
1、有權要求得到已支付價金的房屋的所有權。
2、買受人有權要求得到符合合同所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房屋。
3、買受人有權要求按約定的時間和方法交付房屋。
2、買受人的義務主要有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付價金、這是買受人最基本的義務。價金的交付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實行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如果合同沒有規定的應一次性交付。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法接收房屋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買受人應及時會同出賣人到房屋管理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交納契稅、領取房產證,并實際接收房屋。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哪些,規定是什么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三、買賣不破租賃的概念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并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引用法規
[1]《合同法》 第229條
四、買賣不破租賃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關規定
買賣不破租賃的意思為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買賣交易,是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的,原租約繼續有效,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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