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和規定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該如何規定的
在客觀方面有非法拆開他人信件的行為;犯罪的主體是一般的主體,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權,也包括公民的通信秘密權,滿足這4個條件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構成的條件是哪些?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并不意圖知曉信件,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閱看信中的,使他人信件處于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雖已退還但泄露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法規定,扣押、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才可能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為。我國郵政法第4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司法機關檢查、扣押郵件,沒收郵件,收集、調取證據要依法辦理手續,在辦案過程中,為追查犯罪需要。檢查、扣押郵件未依法辦理于續或辦理手續不全的,對責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違反職責,將扣押的信件非法外傳,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罪論處。郵電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隱匿、毀棄、開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據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后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61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149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116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4條
三、你好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2、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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