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規定是什么
一、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規定是什么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十七條
二、用人單位未繳納醫療保險應該按規定報銷醫療費嗎
用人單位未繳納醫療保險應按規定報銷醫療費。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等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三、用社保卡看病怎么報銷,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用社保卡看病持以下資料報銷1、申請人的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
2、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等就醫資料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四、醫保報銷的醫療保險是個人自己繳納的嗎
醫保報銷的醫療保險是個人和公司一起繳納的。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什么情況保險人才能解除保險合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旦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這是保護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只有在發生下列情形時,保險人才有權解除保險合同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后,在法定期限內,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十六條
六、民法典規定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只要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就是屬于有效的條款,但如果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那么該條款就屬于無效條款,比如說如果免責條款的會造成對方人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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