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將編配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輕傷四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七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否可構成犯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可構成犯罪,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百三十七條
三、你好請問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是如何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這里的嚴重后果,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戰斗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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