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幾種主要形式
一、仲裁協議都有哪些形式
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1、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
2、另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
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經濟糾紛法院還是仲裁管轄,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經濟糾紛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法院管轄的,如果沒有簽過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此外,通過仲裁處理經濟糾紛還需要有經濟糾紛的事實和理由,要表明本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仲裁協議的,在不能協商處理的情況下,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三、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哪些形式
1、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形式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其他。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仲裁委員會申請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仲裁爭議案件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第18條規定就是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