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合同取證方法
一、冒名合同怎么取證
冒名合同,是行為人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稱,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因此當事人可以通過收集簽訂合同時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字跡鑒定等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冒名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3]《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4]《民法典》 第五百零八條
二、冒名簽訂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被冒名人追認前能否撤銷
能撤銷。民法典中規定,能撤銷他人冒用名義簽訂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都是可撤銷的合同具體如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1、欺詐,是行為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2、脅迫是指以給對方或親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3、乘人之危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對方訂立對其極為不利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三、冒名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定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冒名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或者無效合同。冒名頂替行為是一種欺詐行為,冒名簽訂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屬于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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